封建地主階級榨取農民剩餘勞動的必要條件或手段,包括農民對地主的人身依附或農民人身的不自由,也包括農民以人身作為土地的附屬物對土地的依附。又譯為“經濟外強制”、“非經濟強制”。對封建剝削制度的鞏固和發展起著重要作用。超經濟強制是馬克思在分析封建地租時使用的一個術語。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說:在封建制生產方式中,直接生產者佔有自己的生產資料,並獨立地經營他的農業和傢庭手工業,“這種獨立性,不會因為這些小農(例如在印度)組成一種或多或少帶有自發性質的生產公社而消失失,因為這裡所說的獨立性,隻是對名義上的地主而言的。在這些條件下,要能夠為名義上的地主從小農身上榨取剩餘勞動,就隻有通過超經濟的強制,而不管這種強制是采取什麼形式。……所以這裡必須有人身的依附關系,必須有不管什麼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為土地的附屬物對土地的依附”。馬克思接著指出:在東方一些土地國有的地方,地租和賦稅合一,“在這種情況下,依附關系在政治方面和經濟方面,除瞭所有臣民對這個國傢都有的臣屬關系以外,不需要更嚴酷的形式”(《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0~891頁)。

  有人認為,馬克思在這裡所說的超經濟強制,一方面,是指封建地租剝削方式的特征,這是封建制度下勞動者同土地相結合的方式本身所固有的一種關系;另一方面,是指借助於土地所有者的特權或者代表土地所有者利益的政權力量,來維護這種剝削形式。這兩個方面是不同的,但又密切聯系著,後一方面的作用以前一方面的存在為基礎,而不是相反。所以,應該把超經濟強制所指的前者(生產關系的特征)和後者(上層建築對生產關系的保護作用)區別開來研究。

  也有人把超經濟強制理解為剝削階級的一切暴力強制形式。因而,非經濟強制和經濟強制是榨取剩餘勞動的可以並存的方式。在封建制生產方式向資本主義過渡中,在資本原始積累中,超經濟強制起著助產婆的作用。在資本主義經濟中,資本傢對雇傭工人的剝削主要是通過經濟強制即勞動力買賣進行的,但暴力壓迫仍起作用,尤其在前期。馬克思指出,隨著資本主義生產的發達和相對人口過剩,工資水平受到限制,“經濟關系的無聲的強制保證資本傢對工人的統治。超經濟的直接的暴力固然還在使用,但隻是例外地使用”(同前,第23卷,第80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