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指古代留傳下來堪稱經典的音樂作品,後廣指一切將深刻的思想內容與完美的藝術形式相結合的典範音樂作品。在這種意義上,這一概念不受時間和地域的限制,不同歷史時代和不同國傢、民族的高度藝術性的民間或專業的音樂,均可稱為古典音樂。

  在歐美音樂中,古典音樂的概念具有多種解釋:

  ①專指德奧18世紀下半葉~19世紀20年代以J.海頓、W.A.莫札特和L.van貝多芬為代表的音樂,即所謂“維也納古典音音樂”(亦稱“維也納古典主義音樂”或“維也納古典樂派音樂”)。在這裡,古典音樂的概念是狹義的,它具有地理和歷史的范疇,特指具體的音樂風格和流派(見維也納古典主義音樂)。

  ②從維也納古典音樂的歷史時期往前推移到C.W.格魯克、G.F.亨德爾和J.S.巴赫的音樂,甚至再往前追溯到歐洲文藝復興以來的各國專業音樂。在這種意義上,這一概念擴大瞭地域和時間的范圍,突破瞭特指的音樂風格和流派的限定。

  ③從維也納古典音樂的歷史時期往後延伸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歐美專業音樂,即將浪漫主義樂派和民族主義樂派作曲傢的創作均包括在內。在這個意義上,古典音樂與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後的現代音樂形成瞭兩個對應的概念。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音樂語言和藝術手段的不同。前者遵循傳統的調式、調性、和聲功能體系等創作技法,後者則突破瞭這一傳統創作方法。

  ④將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來的非純粹娛樂性質的現代專業音樂包括在古典音樂這一概念所指的范圍之內。在這種意義上,古典音樂與嚴肅音樂的概念合而為一,而與之相對應的概念是單純娛樂性質的輕音樂、流行音樂或其他通俗音樂。

  此外,在輕音樂范圍裡,有時也采用“古典”的概念來指某些經過時間檢驗,被人們奉為楷模的輕音樂作品,如古典輕歌劇、古典爵士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