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新育成或引進的品種,根據品種區域試驗結果和小面積生產表現,審查評定其推廣價值和適應範圍。實行品種審定制度,有利於加強對作物新品種的管理和合理推廣。

  作物品種的審定工作一般由國傢機關或權威性組織主持。中國的品種審定工作由全國性或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品種區域試驗結果和小面積生產情況,評定新育成或引進品種在農業生產上的應用價值、適應地區,並對其示範、繁殖、推廣工作提出建議。

  區域試驗是品種審定的基礎。根據中國現行規定,凡品種經試驗證明其綜合性狀優良、產量比當地同類型主要推廣品種的原種高10%以上且表現穩定或品質、成熟期、抗逆性等一個至數個性狀有突出表現能滿足生產需要者,可以報審。其程序是先由選育(引進)單位或個人申請,主持區域試驗單位推薦,然後由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報送時要附有品種來源,選育經過,完整的區域試驗資料,品種的特征、特性及品質分析鑒定資料,品種植株、果穗、果實子粒的照片和實物標本以及栽培技術要點說明,並需備有一般為50畝以上播種用的不帶檢疫性病蟲害的原種種子。經審定通過的品種,其命名由選育單位或個人提出建議,品種審定委員會審議決定,然後統一編號、登記、正式公佈,發給品種審定合格證書。未經審定或審定未通過的品種,不得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