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權利來源的唯心主義主張和學說。又稱天賦人權。西方資產階級思想傢針對中世紀社會占統治地位的封建人身特權、君權和宗教神權,提出人的權利是由自然法或人的本性賦予的,是與生俱來的權利,是動員廣大人民推翻封建制度的一個戰鬥口號。荷蘭的H.格勞秀斯,英國的T.霍佈斯J.洛克和德國的I.康得等思想傢對自然法和自然權利都有系統的論述。格勞勞秀斯提出自然法之母是人性,人的本性在於人具有理解並作出正確判斷的能力和特性,人與動物的區別在於人有理性並受其支配,人具有社交性,就是建立社會並在社會中與他人共同和平生活的本性,這種本性就是自然法的來源。人的自然權利是由於人性的需要,是正當理性的命令,它依據行為是否與合理的自然相諧和而斷定其為道德上的卑鄙或必要。自然法的原則有兩個:一是各有其所有,二是各償其所負。霍佈斯認為,在自然狀態中,每個人的自然權利是無限的,每個人對於每種事物甚至對他人身體也有權利,形成一切人對於一切人之間的戰爭狀態,結果每個人的生命安全和財產毫無保障,於是通過每個人將自己的權利轉讓給一個人,訂立契約,自然狀態過渡到國傢,使每個人的自然權利更有保障,同時每個人也受到國傢和法律的約束。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中,自然權利不是無限的,人有存在即生命的權利和財產的權利,且必須不損害他人的生命和財產,人人都有懲罰違反自然法的人的權利。但是在自然狀態中,人的自然權利經常受到威脅,通過訂立契約過渡到政治社會,從而確保穩定的自然權利。康德對於自然權利或天賦權利與實在權利或獲得的權利進行比較後認為,前者是以先驗的純粹原則為依據的,後者是立法者所規定的;前者是每個人根據自然而享有的權利,它不依賴於經驗中的一切法律條例,後者是以法律條例為根據的權利。他還認為,天賦權利隻有一項,那就是與生俱來的自由,而自由就是不屈從別人強制的意志,根據普遍的法則,它能夠和所有的人的自由並存,它是每個人由於自己的人性具有的獨一無二的、原本的、生來就有的權利。德國哲學傢G.W.F.黑格爾對於自然權利持否定的態度,他指出,人的權利是歷史地產生的。自然權利論者“忘記瞭:不管是人們的‘內在本性’,或者是人們的對這種本性的‘意識’即他們的‘理性’,向來都是歷史的產物;甚至當人們的社會在他看來是以‘外界的強制’為基礎的時候,他們的‘內在本性’也是與這種‘外界的強制’相適應的”(《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67~568頁)。資產階級提出的所謂自然權利或“天賦人權”學說,為動員人民反對封建制度曾經起過積極作用,但是,它實質上是主張資產階級一個階級的權利,是用資本或金錢的特權取代封建的人身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