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隆會議通過的宣言所提出的十項原則。又稱亞非會議十項原則。1955年4月18~24日,亞非會議在印尼萬隆舉行,是擺脫殖民統治後取得獨立的亞洲和非洲國傢,第一次在沒有殖民國傢參加的情況下,討論有關亞非人民切身利益問題的大規模國際會議。共有29個亞非國傢參加會議。周恩來率領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出席瞭會議。會議於24日通過瞭《亞非會議最後公報》,其中《關於促進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列舉瞭“萬隆會議十項原則則”,即:①尊重基本人權,尊重《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②尊重一切國傢的主權和領土完整;③承認一切種族的平等,承認一切大小國傢的平等;④不幹預或幹涉他國內政;⑤尊重每一國傢按照《聯合國憲章》單獨地或集體地進行自衛的權利;⑥不使用集體防禦的安排來為任何一個大國的特殊利益服務,任何國傢不對其他國傢施加壓力;⑦不以侵略行為或侵略威脅或使用武力來侵犯任何國傢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⑧按照《聯合國憲章》,通過談判、調停、仲裁或司法解決等和平方法,以及有關方面自己選擇的任何其他和平方法,來解決一切國際爭端;⑨促進相互的利益和合作;⑩尊重正義和國際義務。上述十項原則表明瞭亞非國傢對國際關系準則的共同主張,構成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基本內容。

1955年4月周恩來在印度尼西亞萬隆舉行的亞非會議上發言

  十項原則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引申和發展。其中第2、3、4、7、9項相當於五項原則的前4項。其餘的主要是《聯合國憲章》有關規定的重申,隻有第6項原則是有鑒於《東南亞同盟條約》而加入的一項原則。十項原則是作為有關國傢和平共處、友好合作的共同基礎,也規定瞭尊重基本人權,尊重《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尊重正義和國際義務、和平解決爭端等原則。